(2017)渝0110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万承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万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吉庚,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承燕,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万承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82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承燕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万承燕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万承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承燕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3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彭 超代理审判员 李东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仁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