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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沙·帕孜力,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新疆伊宁市,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捕前本市无固定住址。因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9日被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被告人胡西乃提·乃斯丁,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于新疆伊宁县,维吾尔族,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捕前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9日被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不都热苏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翻译艾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与吾某(另案处理)经商议盗窃,并于2016年12月15日16时许,在奎屯市邮电宾馆门前路段,由被告人艾沙·帕孜力盗走被害人胡某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被告人胡西乃提·乃斯丁与吾某在旁边望风。随后17时许,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吾某又在该路段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安某价值900元人民币的一部华为牌麦芒4.RIO-AL00手机。被盗手机价值达2900元,被盗两部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并于2016年12月17日发还给两名被害人。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安某的陈述;证人吾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奎屯市公安局关于撤回对吾某提请批准逮捕的申请、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准予撤回决定书、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视听资料、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相同,并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艾沙·帕孜力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沙·帕孜力、胡西乃提·乃斯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沙·帕孜力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沙·帕孜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二、被告人胡西乃提·乃斯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阿斯玛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珍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