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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忠、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梁平,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李忠申请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平应支付申请人李忠案款10338元,承担执行费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