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志兴与钱立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财保77号申请人王志兴,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申请人钱立艳,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申请人王志兴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钱立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房产一套(保全标的:13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138万元)作为担保。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钱立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煤机街116号豪景丽园7-1-1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