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梁文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55号被执行人梁文丹,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刑庭移送执行梁文丹罚金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文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偿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254元,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文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梁文丹还在服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文丹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石旺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梧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