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有招与梅州市盛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招,梅州市盛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530号原告:陈有招,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梅州市盛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鸿林苑一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桂铨。委托代理人:张志群,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有招诉被告梅州市盛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陈有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有招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有招负担。审判员 曾 俊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苑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