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康与耿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耿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317号原告:王康,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告:耿立国,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王康与被告耿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康负担。审 判 员 刘路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陆 静书 记 员 顾方云书 记 员 戴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