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300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与朱金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朱金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300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住所地启东市天汾镇。负责人秦卫斌,行长。被告朱金彩,女,1964年11月29日生,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与被朱金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建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