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伟,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郭宏伟,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被执行人孙涛,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出生西安市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永兴路红中园小区。郭宏伟申请执行孙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涛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申请执行人郭宏伟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42.5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郭宏伟领取了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42.5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