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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鸿鸽与郭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鸿鸽,郭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陈鸿鸽被执行人郭西宁陈鸿鸽与郭西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鸿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西宁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71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西宁的工资账户。经申请人同意约定每一年提取工资一次,直到履行完毕。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4执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