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曲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曲艳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381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余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华,女,该公司客服部经理,住济南市。被告:曲艳秋,女,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曲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