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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路振红与牛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3472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路振红与被告牛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京0115民初3472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事项,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1.案号部分:“(2017)京0115民初3472”应补正为(2017)京0115民初3472号;2.原告诉称之事实与理由部分(第四段第四行):“2016年12月15日23时30分,原、被告牛智明驾驶的机动车在大兴区京开辅路工业开发区出口北约1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应更正为:“2016年10月2日6时50分许,被告驾驶号牌为×××车辆由西向南行驶在彩虹新城小区37号楼后停车场,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由于被告未观察路况突然出现,造成原告刹车不及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