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路振红与牛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3472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路振红与被告牛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京0115民初3472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事项,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1.案号部分:“(2017)京0115民初3472”应补正为(2017)京0115民初3472号;2.原告诉称之事实与理由部分(第四段第四行):“2016年12月15日23时30分,原、被告牛智明驾驶的机动车在大兴区京开辅路工业开发区出口北约15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应更正为:“2016年10月2日6时50分许,被告驾驶号牌为×××车辆由西向南行驶在彩虹新城小区37号楼后停车场,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由于被告未观察路况突然出现,造成原告刹车不及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