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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阮利均、诸暨市浣东街道曲陶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利均,诸暨市浣东街道曲陶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利均,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曲陶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曲陶阮村。法定代表人:阮利忠。上诉人阮利均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浣东街道曲陶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阮利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阮利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王 翠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小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