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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7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7137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罗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罗某向黄某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黄某于2014年9月21日向罗某出借现金20000元,经黄某多次催讨,至今未偿还。被告罗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质证意见和证据,本院视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黄某于2014年9月21日向罗某出借现金20000元,罗某于当日向黄某出具借条。以上事实,有借条、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某欠黄某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黄某要求罗某偿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罗某向黄某偿还欠款20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高晓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