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方富与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鑫科鸿彦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富,严光平,重庆鑫科鸿彦商贸有限公司,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713号原告李方富,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古光轩,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光平,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许云舟,梁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鑫科鸿彦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法定代表人文传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祥红,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法定代表人陶名师,该公司董事长,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负责人李勇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富诉被告严光平、重庆鑫科鸿彦商贸有限公司、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光平、重庆鑫科鸿彦商贸有限公司、梁平县名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方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李方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