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行审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杨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4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门市北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红兵,局长。被执行人杨帆,男,1978年3月26日生,经营地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兴路***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6日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2016]海城执罚字第1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帆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7日内交纳罚款,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6]海城执罚字第1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杨帆罚款人民币4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奚晓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