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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昌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12民初51号原告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鑫盛路232号1栋114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刘文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孔金刚,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非党员,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南省望城县。被告刘昌明,男。原告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昌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孔金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昌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昌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衡阳创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贤妹核对人:刘贤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