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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晓羽、杨永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羽,杨永钢,王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羽,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众泰物流有限公司部门主管,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杨永钢,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芸,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晓羽与杨永钢、王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214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21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