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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袁宗厚与王启伟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宗厚,王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袁宗厚,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王启伟(又名王啟伟),男,195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袁宗厚与王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启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启伟(又名王啟伟)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过户至袁宗厚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