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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与徐洪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徐洪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1694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5号。负责人:毛文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淇,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徐洪亮,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徐洪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明、朱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洪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洪亮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32405.04元(截止到2016年12月15日,透支欠款本金9986.91元、利息4618.14元、费用17799.99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2.判令徐洪亮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6日,徐洪亮作为“北京XX利达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农商银行办理凤凰信用卡,并按照原告要求提供了单位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徐洪亮位于三河市的房产情况资料。徐洪亮在充分知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声明”和“还款声明”的各项条款后,在《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签字确认。原告的银行卡部于2013年7月30日核准发卡,授信额度1万元。徐洪亮在2013年8月6日将信用卡激活使用后,自2014年12月13日开始出现违约还款记录,迄今为止原告多次采取电话催收和现场催收,徐洪亮仍未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徐洪亮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6月26日,徐洪亮申请办理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即凤凰信用卡,在声明及签名栏,徐洪亮书写了下列内容:“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该申请书的背面附有《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根据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以下简称凤凰卡)申请人(以下称乙方)就凤凰卡的使用相关事宜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其中第三条载明:“……(二)、对乙方的消费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6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三)、在到期还款日前不愿或者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可于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或者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和应付利息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甲方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中载明:信用卡透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部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如逾期未还款或未足额还款,已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计收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继续计息;持卡人若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除对全部欠款按规定计收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滞纳金;发卡机构核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甲方不同产品在领用合约等文件中另行约定。《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载明:滞纳金系当持卡人未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或有延期还款时收取,收费标准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信用卡分期手续费系凤凰信用卡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业务成功后,每月本金摊销时收取的费用,当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时,对未摊销的分期手续费进行一次性收取,收费标准为每月分期手续费为分期总金额的0.6%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市场情况在基准价格的-50%~+6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该申请被批准后,徐洪亮领用了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4月15日,徐洪亮尚欠农商银行借款本金9986.91元、利息5521.99元、费用(滞纳金、取现费用、分期手续费)24732.95元。诉讼中,农商银行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徐洪亮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40241.85元(截止到2017年4月15日,透支欠款本金9986.91元、利息5521.99元、费用24732.95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上述事实,有农商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信用卡账单明细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徐洪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徐洪亮申领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承诺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并相互达成合意,该合意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徐洪亮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按照领用合同的相关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取现费用、分期手续费。徐洪亮未能及时清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农商银行要求徐洪亮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取现费用、分期手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洪亮给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借款本金九千九百八十六元九角一分及利息、滞纳金、取现费用、分期手续费(截至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的利息五千五百二十一元九角九分,滞纳金、取现费用、分期手续费二万四千七百三十二元九角五分,自二○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取现费用、分期手续费,按照《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章程》、《凤凰信用卡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徐洪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元,由被告徐洪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徐洪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国东审 判 员  牛佳雯人民陪审员  邓士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