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任霞、杨艳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霞,杨艳军,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任霞,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申请执行人杨艳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桃源新区蜀望路118号。法定代表人何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29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任霞、杨艳军与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26091.7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霞、杨艳军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开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29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凭本案民事判决书、终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鑫审判员 范小刚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