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娄丹红与被申请人陈胡江及原审被告俞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娄丹红,陈胡江,俞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娄丹红,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胡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民,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敏佳,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俞冬冬,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非,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娄丹红因与被申请人陈胡江(原审原告)及原审被告俞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12民初第38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娄丹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童 旭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