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岳直云与庞健鹏、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直云,庞健鹏,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岳直云,男,生于1966年,住巴中市南江县。被执行人庞健鹏,男,生于197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长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直云与被执行人庞健鹏、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明强已全部履行(2017)川19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9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