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余某某偿还刘某某10000元,逾期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000元,向刘某某偿还借款6800元,剩余执行款2250元被执行人余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余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前向刘某某偿还借款2250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