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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蓉珍、杨克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克俭,汤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被执行人:杨克俭,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日,住仪陇县。被执行人:汤蓉珍,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6日,住仪陇县。本院(2016)川1324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克俭、汤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8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900元。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仅发现的一处房屋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并且案件尚在审理中,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克俭、汤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 杰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