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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水建与胥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 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水建,胥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何水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胥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何水建与胥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胥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胥斌的银行存款8404元。后申请执行人何水建与被执行人胥斌于2017年4月5日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胥斌一次性向申请人何水建支付案件款30804元(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胥斌的银行存款8404元和被执行人胥斌当场交付的现金224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终结执行;二、本案执行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申请人何水建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2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