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会洋与毛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洋,毛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944号原告:张会洋,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毛志军,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会洋与被告毛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会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洋负担。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