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振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371号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庆丰街东侧政通街西侧站前路以北万和峰景13幢4层。法定代表人:张亚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池、王东,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振国,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金钥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丽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