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鸠江区鼎尖建材经销部与芜湖市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鸠江区鼎尖建材经销部,芜湖市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430号原告:鸠江区鼎尖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芜湖市长江市场园F区2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N3AMH4H。业主:周臣,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芜湖市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财富街12B-107门面。本院在审理原告鸠江区鼎尖建材经销部诉被告芜湖市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鸠江区鼎尖建材经销部自愿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市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鸠江区鼎尖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芜湖市丽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鸠江区鼎尖建材经销部承担。审 判 员 张 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鲍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