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姜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姜永亮,柴文燕,张继辉,张秀荣,王冬生,李昌秀,怀来县金土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64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45505H。代表人:秦剑,行长。被申请人:姜永亮,男,汉族。被申请人:柴文燕,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申请人:张继辉,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申请人:张秀荣,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申请人:王冬生,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李昌秀,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怀来县金土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桑园镇张官营村西侧。法定代表人:姜永亮,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姜永亮、柴文燕、张继辉、张秀荣、王冬生、李昌秀、怀来县金土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永亮、柴文燕、张继辉、张秀荣、王冬生、李昌秀、怀来县金土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