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书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书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194号原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书渐,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浏阳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5月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书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4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书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书渐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年息20%至30%不等或月息1%至3%不等的方式大肆向曹某1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8月前主要用于投资钢管出租业务,2013年8月后主要用于转借给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某飞等公司或个人以获取利息。经审计鉴定及庭审查明,期间被告人周书渐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8600余万元,已归还人民币约3000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1、2011年3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曹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85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40万元,尚有人民币145万元未归还。2、2011年3月9日至2014年4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聂某共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未归还。3、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曹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27万元,尚有人民币23万元未归还。4、2011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田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35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1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02.76万元,尚有人民币322.24万元未归还。5、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谢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5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4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30万元,尚有人民币80万元未归还。6、2012年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刘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0.6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8.8万元,尚有人民币31.8万元未归还。7、2012年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彭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0.12万元。8、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杨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4.095万元,未归还。9、2012年3、4月左右,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肖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5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5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3.78万元,尚有人民币6.22万元未归还。10、2012年3月和2014年1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9万元,尚有人民币41万元未归还。11、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3次向周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5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23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6万元,尚有人民币16万元未归还。12、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曹某3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74.6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32万元,尚有人民币142.6万元未归还。13、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周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05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45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4.61万元,尚有人民币55.39万元未归还。14、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5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23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95.4万元,尚有人民币231.6万元未归还。15、2012年7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罗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9.5万元,尚有人民币30.5万元未归还。16、2012年以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3次向黎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0552万元,未归还。17、2012年,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黎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9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4万元,尚有人民币25万元未归还。18、2012年,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付执义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8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3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7.42万元,尚有人民币32.58万元未归还。19、2012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李某及其姐夫高某1、妹夫罗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8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4.5万元,尚有人民币17.5万元未归还。20、2013年2月以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吴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83.176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尚有人民币78.176万元未归还。21、2013年2月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2次向黎某3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5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44万元,尚有人民币13.56万元未归还。22、2013年2月25日、2014年2月14日、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黎某4文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5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67.7万;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书渐让黎某4文帮其到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75万元,由黎某4文与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周书渐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之后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该笔借款转至黎某4文账户后,该笔借款再转至被告人周书渐账户。故被告人周书渐尚欠黎某4文人民币457.3万元未归还。23、2013年3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鲁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万元,未归还。24、2013年3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魏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5万元,尚有人民币35万元未归还。25、2013年6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肖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3.6万元,尚有人民币16.4万元未归还。26、2013年7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2次向汪新桥、黎某5、张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50万元,尚有人民币50万元未归还。27、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3次向周某3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3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尚有人民币100万元未归还。28、2013年9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2万元;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周书渐让张某1帮其到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由张某1与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周书渐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之后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该笔借款转至张某1账户,因被告人周书渐尚欠其借款人民币12万元,故张某1从中扣除人民币12万元后将人民币288万元转至被告人周书渐账户。故被告人周书渐尚欠张某1人民币300万元未归还。29、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田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未归还。30、2013年11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2次向田某3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8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6万元,尚有人民币14万元未归还。31、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周书渐让瞿某帮其到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由瞿某与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周书渐等人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之后株洲石峰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该笔借款转至瞿某账户,瞿某再将该笔借款转给被告人周书渐。故被告人周书渐尚欠瞿某人民币200万元。32、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黎某6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2万元,尚有人民币38万元未归还。33、2013年,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曹某4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6万元,未归还。34、2013年和2014年,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2次向鲁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7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0.5万元,尚有人民币26.5万元未归还。35、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黎某7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5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0.02万元,尚有人民币44.98万元未归还。36、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黎某8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尚有人民币80万元未归还。37、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0.5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89万元,尚有人民币8.61万元未归还。38、2014年年初,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700万元,通过转让债权及现金支付方式已归还本金人民币529万元,尚有人民币171万元未归还。39、2014年1月3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黎某9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2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32.12万元,尚有人民币67.88万元未归还。40、2014年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2次向周某4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5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1.5万元,尚有人民币43.5万元未归还。41、2014年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5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0万元,未归还。42、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2次向周某6共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8万元,未归还。43、2014年3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5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45万元,尚有人民币55万元未归还。44、2014年3、4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3次向鲁某3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4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51万元,尚有人民币189万元未归还。45、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5次向彭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7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3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25万元,尚有人民币115万元未归还。46、2014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4次向高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53.2万元,尚有人民币146.8万元未归还。47、2014年4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柳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未归还。48、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黎某10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8万元,未归还。49、2014年4、5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2次向张移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3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78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27.85万元,尚有人民币24.15万元未归还。50、2014年5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7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2万元,未归还。51、2014年5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3.75万元,尚有人民币6.25万元未归还。52、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鲁某4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1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5.58万元,尚有人民币25.42万元未归还。53、2014年7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雷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15万元,尚有人民币85万元未归还。54、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喻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0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80万元,尚有人民币220万元未归还。55、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田某4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90万元,未归还。56、2014年10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莫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80万元,以给付利息的形式归还人民币9.4万元,尚有人民币270.6万元未归还。57、2014年,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宋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未归还。58、2014年1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鲁某5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未归还。59、2014年1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8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未归还。60、2014年1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彭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5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10万元,尚有人民币25万元未归还。61、2014年12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3次向黎某1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90万元,已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尚有人民币85万元未归还。62、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9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未归还。63、2015年3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3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26万元,未归还。64、2015年3月,被告人周书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10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未归还。2015年5月9日,被告人周书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书渐取得了赵某2等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另被告人周书渐上述吸收的存款部分用于经营钢管租赁业务,部分借给了苏某及其任法人代表的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杨某2以及曹某5、刘某2等个人及公司。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因本案查封、冻结了部分财产。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集资参与人曹某1等人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工商注册资料,冻结通知书,查封通知书,银行流水,帐目,借条,审计报告,被告人周书渐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书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书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已由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所有财物,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被告人周书渐非法吸收的存款,应责令退赔,退赔时已支付的本息应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周书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周书渐返还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款。原审被告人周书渐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书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书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周书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周书渐非法吸收的资金(扣除已支付的本息)应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还给各集资参与人。已由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所有财物,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上诉人周书渐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改判”。经查,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周书渐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其具有的系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均进行了综合评判,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华审 判 员 蒋家来代理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仁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