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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正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刑初44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伟,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文盲,无业。2015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网上追逃后被靖边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日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正伟指使乔某某(已判刑)等人由乔某某驾驶黄色翻斗车,在子长县李家岔镇枣树坪山上子长采油厂8456#井场内,用车载自吸泵在井场内盗窃15.9吨含水原油,准备将盗窃的原油运出子长境内,当装有原油的黄色翻斗车行驶至子长县李家岔镇石窑台治安检查站时,被子长县公安局石窑台治安检查站民警当场抓获,司机乔某某被移交至子长县公安局,子长县公安局将李正伟上网追逃,于2016年11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抓获,并于2016年12月1日被移交至子长县公安局。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原油价值为29060元。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正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正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正伟指使乔某某(已判刑)等人由乔某某驾驶黄色翻斗车,在子长县李家岔镇枣树坪山上子长采油厂8456#井场内,用车载自吸泵在井场内盗窃15.9吨含水原油,准备将盗窃的原油运出子长境内,当装有原油的黄色翻斗车行驶至子长县李家岔镇石窑台治安检查站时,被子长县公安局石窑台治安检查站民警当场查获,司机乔某某被移交至子长县公安局,李正伟被上网追逃后于2016年11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抓获,并于2016年12月1日被移交至子长县公安局。经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原油价值为29060元。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巡查记录、移交案件通知书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16日凌晨5时30分许,石窑台治安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治安检查站设卡检查时,发现一辆黄色双桥翻斗车行迹可疑,对该车检查时,发现车内装有暗罐,暗罐内装有原油,治安检查站人员将车辆与驾驶员查扣,并于当日将该案移交至石油安全保卫大队,子长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1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11月30日,靖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情报,网上逃犯李正伟在榆林返回靖边的路上,得此消息后,民警立即在靖边县包茂高速西出口进行设卡堵截,成功将李正伟抓获。3、被告人李正伟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他突然想偷原油了,就在靖边县花了一万九千元人民币买了一辆黄色双桥153翻斗车,2016年7月中旬,具体哪一天他不记得了,他在微信平台发布了一条招人做生活的消息,找到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叫乔某某,说认识他哥,完了他和这三个人商量去子长装点油,他是老板,他负责将泵油车的管子插到油罐里,乔某某负责开偷油车,另外两个一个在偷油车上看油是否抽满,另一个在井场外的路口照人望风,他给乔某某说每趟500元,给拉管子的说每趟300元,2016年7月15日下午7点左右,他们开着两辆车,一辆比亚迪轿车,一辆翻斗车(车槽里放着一个能装10吨左右的油罐)去子长县李家岔镇的一个油井上抽原油,次日凌晨4时许,他们将原油装好后在返回靖边的路上,他和另外两名男子在比亚迪轿车上坐着,乔某某开着翻斗车后面走着,翻斗车和司机被子长县公安局石油安全保卫大队的人挡住了,他们看到后就开着轿车跑了。4、同案犯乔某某的供述证实,前段时间他通过微信看见有人要找驾驶员并留有电话,他打电话问了一下,对方说要驾驶员拉原油,并说全部都说好了,尽管拉就行,一趟给500元,他就同意了,2016年7月14日下午6点多对方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靖边县城南环路等着有人接他去拉原油,他到了南环路等了一个小时,有人驾驶一辆银灰色的车来接他,将他拉到青阳岔小河镇,过了一会儿,李正伟给接他那个人打电话说子长的路坏了,拉不成了,那个人又将他送回靖边县。2016年7月15日晚上8时许,上次接他那个驾驶员给他打电话又让他到靖边县南环路口等着去拉原油,他打车到南环路后,那个驾驶员将他接上拉到小河,在一个门市上找了大车上的钥匙给了他,让他开着大车跟其走,就这样他们走到青阳岔加油站时,老板李正伟在那里等他们,说要给大车加油,他一下车就认出是李正伟,因为他认识李正伟的哥哥李正峰,并和李正峰一块见过李正伟两次,李正伟给他开的大车上加了400元的油,便和另一个人坐到前面那辆车上走了,让他跟着走,走到李家岔镇一个上山的路口,他前面那辆车停在了路边,路边还停一辆黑色小车,车内坐一个人,老板和车上那两个人下来,上了他开的大车,让他坐在后铺上,李正伟开车,从一条土路上山,走了半个小时,大约16日凌晨1点他们来到一个井场内,李正伟将车停在一个储油罐跟前,下车后将车上一个接口接到储油罐口上,和老板一块的一个人爬到暗罐车上去拉管子,另一个人在下面给李正伟接管子,就这样接好后开始打原油,大约凌晨4点多,李正伟说原油打满了,李正伟又开着车下山到了柏油路上,让他开车,其他人将停在路边的那辆小车开着前面走了,当他走到石窑台治安检查站时被警察查扣了,他们用的是一辆黄色双桥车,共拉了15.9吨原油。5、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子北采油厂工人,在子长县李家岔镇枣树坪山上照井,2016年7月16日早上9点多他去井场检查时,发现8456#井场内有大车的踪迹,而且原油在井场内也撒了一些,他感觉不对,但又确定不了,因为车印痕迹和他们倒油车的一样,但行驶路线和他们的车不一样,而且井场虽然打扫了,但比平时留下的原油多,井场比往常更脏一些,他也没有在意,后来听说是被盗了,他才想到7月16日那天早上在井场内留下的原油就是盗窃原油后留下的。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7月16日6时5分从乔某某处扣押黑色原油10吨、东风双桥翻斗大货车一辆。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正伟盗窃原油时的井场位于子长县李家岔镇山上子长采油厂(原子北采油厂)8456#井场内,拉运原油车被查扣的地点位于子长县李家岔镇子长县公安局石窑台治安检查站门前的弯道处,盗窃原油上山的地点为子长县李家岔镇谢家园则路段处,乔某某盗窃原油时驾驶的拉运原油车为一辆黄色双桥翻斗车,车号为陕K519**。8、过磅记录、过磅单、取样记录及照片、含水分析通知单证实,153双桥偷油车上原油净重15.9吨,含水30%。9、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长采油厂子长联合站证明证实,已于2016年7月21日收回子长县公安局石油保卫大队查扣的含水原油15.9吨。10、子长县价格认证中心子价认鉴字【2016】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原油15.9吨价格为29060元。11、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乔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12、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15)子洲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正伟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13、人口信息表证实,李正伟生于1979年7月19日。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原油,涉案价值290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正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正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