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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吴文静与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静,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166号申请人吴文静,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徐富阳,职务总经理。2017年4月5日本院受理了吴文静申请执行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本院扣划了莫旗鑫圣源湖经贸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2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领取该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16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李冬学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