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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立芳与林玉云、谢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芳,林玉云,谢月英,黄绍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129号原告:张立芳,女,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芝、朱春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云,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谢月英,女,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绍鑫,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芳与被告林玉云、谢月英、黄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绍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绍鑫的起诉。审判员  陈方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