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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漳平市万山竹业工贸有限公司、陈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平市万山竹业工贸有限公司,陈淑芬,王士和,陈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平市万山竹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富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士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淑芬(曾用名:陈莲芳),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王士和,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陈金龙,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上诉人漳平市万山竹业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淑芬、原审被告王士和、陈金龙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8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漳平市万山竹业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王士和、陈金龙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属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一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陈淑芬住所地位于厦门市××区,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