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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薛志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刚,吕梁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薛志刚。被执行人吕梁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丽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志刚与被执行人吕梁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吕梁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退还申请执行人薛志刚网络合作款47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4元、执行费611元,共计484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梁市凯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交来44000元(含案件受理费424元、执行费611元),剩余执行款4435元申请执行人薛志刚自愿放弃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均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611元已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1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育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