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终审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民特1号申请人:刘某,男,2014年3月2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阙某,女,1951年6月1日出生。系申请人祖母。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强,安化县清塘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某称,其母熊某于2014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熊某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熊某,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清塘铺镇曾桥村,系申请人刘某之母。熊某于2014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熊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熊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熊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熊某自2014年4月外出后,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熊某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新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贞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