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军宝与肖晗、肖景锋赔偿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宝,肖晗,肖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宝,其他,汉族。被执行人:肖晗,男性,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肖景锋,男性,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宝与被执行人肖晗、肖景锋一案中,依据(2016)陕01民终7949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赔偿款18317.32元及其利息,诉讼费840元,执行费190元。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从案件款中扣除已给付3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肖晗给付的案件款15000元,并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民终794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