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3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谢元珍、武宣县民丰新型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元珍,武宣县民丰新型建筑材料厂,莫伟民,覃跃胜,黄玉刚,谢元珍,武宣县民丰新型建筑材料厂,莫伟民,覃跃胜,黄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谢元珍,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武宣县民丰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武宣县二塘镇回龙村。被执行人莫伟民,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覃跃胜,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黄玉刚,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谢元珍与被执行人武宣县民丰新型建筑材料厂、黄玉刚、覃跃胜、莫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元珍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宣县民丰新型建筑材料厂支付煤矸石货款120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黄玉刚、覃跃胜、莫伟民对武宣县民丰新型建筑材料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1355元,申请执行费1708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谢元珍与被执行人武宣县民丰新型建筑材料厂、黄玉刚、覃跃胜、莫伟民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谢元珍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拟以120500元为执行标的,2017年4月19日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该案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