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铁英因与被申请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铁英,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财保4号申请人:吴铁英,女,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山,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吴铁英因与被申请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AHAEK08Z0117Q000004Z)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铁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黑河汽车展示中心汽配城C区24、25、26、27、28、32号,共6户每户2层,建筑面积2233.6M2。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黑河汽车展示中心汽配城A区,共16户(每户2层),建筑面积6361.56M2;轮候查封综合楼宿舍,建筑面积4742.88M2。以上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宋宏宇法官助理 鲍玉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思禹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黑11执保6号:关于申请人吴铁英因与被申请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黑1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1.查封被申请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黑河汽车展示中心汽配城C区24、25、26、27、28、32号,共6户每户2层,建筑面积2233.6M2;2.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黑河市乾通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黑河汽车展示中心汽配城A区,共16户(每户2层),建筑面积6361.56M2;轮候查封综合楼宿舍,建筑面积4742.88M2。以上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