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强与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强,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2号原告曾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3254D。法定代表人游晓霞,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负2号A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9890618T。法定代表人游剑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强与被告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谢凤鸣人民陪审员 李兴丽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懋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