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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曲艳红、郭林侠与马林山、马长太、付广生、张振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艳红,郭林侠,马长山,马长太,付万良,张振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135号原告:曲艳红,女,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街春江委。原告:郭林侠,女,住吉林省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达里巴屯。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曲桂民。被告:马长山,男住吉林省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达里巴屯。被告:马长太,男,住吉林省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达里巴屯。被告:付万良,男,住吉林省前郭县达里巴乡吉郭村马营子屯。被告:张振民,男,住吉林省前郭县达里巴乡达里巴村达里巴屯。原告曲艳红、郭林侠与被告马林山、马长太、付广生、张振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艳红、郭林侠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艳红、郭林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