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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牛国中与邹云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中,邹云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424号原告牛国中,男,1985年3月8日生,住长岭县。被告邹云福,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中与被告邹云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