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牛国中与邹云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中,邹云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424号原告牛国中,男,1985年3月8日生,住长岭县。被告邹云福,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中与被告邹云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