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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金国祥、李珍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国祥,李珍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181号申请人金国祥,男,生于1965年3月10日,傣族,耿马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珍慧,女,生于1957年6月1日,拉祜族,耿马自治县人,耿马自治县文化体育局退休职工,住耿马自治县。关于金国祥申请执行李珍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云0926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国祥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80000.00元,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金国祥30000.00元,剩余50000.00元还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1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