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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5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漆卫民、张雪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卫民,张雪花,张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5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漆卫民,男,45岁,1971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雪花,女,44岁,1972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梦虎,男,45岁,1971年2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赣0926执59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雪花的银行存款,现因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雪花在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田支行158*************93、158*************60两个帐户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