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枣庄市盛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枣庄市盛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高辉,刁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245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中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16452338-5。负责人:魏永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存刚,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盛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街道田屯村驻地。法定代表人:赵登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枣庄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206国道与枣木公路连线西侧。法定代表人:刁金霞,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高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刁金霞,女,1969年7月1日出生,系高辉之妻,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高辉,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被告枣庄市盛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高辉、刁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枣庄市盛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高辉、刁金霞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撤回对被告枣庄市盛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市德顺物流有限公司、高辉、刁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1元,减半收取由7161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杨园园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