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854号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号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728747。法定代表人,王正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建方,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520499966。法定代表人,刘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嘉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6元,减半收取3293元,由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