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勤诉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大漠农丰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勤,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大漠农丰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856号原告赵勤,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孟根塔拉嘎查农民,现住该嘎查。被告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大漠农丰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孟根塔拉嘎查。法定代表人侍峰元,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受理原告赵勤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大漠农丰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金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