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蕾与甘丽萍、李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甘丽萍,李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25-6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珙县人,住珙县。被执行人甘丽萍,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珙县人,现住珙县。被执行人李朝忠,女,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珙县人,现住珙县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扣划)被执行人甘丽萍在珙县农村商业银行珙泉支行8815XXXXXXXX074账户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