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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周莉与刘文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刘文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596号原告:周莉,女,1995年6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委托代理人:李泽正,贵州桥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文媛,女,1993年1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委托代理人:段大斌、张龙,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莉诉与被告刘文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相互公开道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莉负担。审判员  侯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龙 关注公众号“”